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85年8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汉族,小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武宁县城*******室,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凌晨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武宁县城*********对面**超市门口因与周某某的债务纠纷用右手拳头朝周某某鼻部打了一下,造成周某某的鼻部受伤流血。经武宁兴宁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的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周某某1.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违法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从宽处理;又属邻里纠纷并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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