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宝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重庆市**县**乡**村**组**号,暂住河北省廊坊市**区**镇**村。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2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之妻胡某某与张某某在天津市宝坻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互相撕打,谭某某用榔头将张某某头部、左臂、左胯部打伤。经鉴定,张某某文证材料所记载的左侧髂骨骨折情况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谭某某对张某某作出经济赔偿,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榔头等物证照片;
2.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被害人伤情的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对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案发后,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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