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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6********,汉族,初中文化,企业工作人员,广东广垦**糖厂职工,预备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农场**糖厂**号**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被害入吴某某同为徐闻县**糖厂干部职工,他们之间是同事关系,平时因工作意见不合,经常吵架,存在矛盾纠纷。于2019年1月25曰王2时许,谭某某与吴某某在华丰糖厂制炼车间上班时,双方因工作意见不合再次发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谭某某用拳头打伤吴某某胸腹部等处,造成吴某某肋骨弓后段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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