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被害入吴某某同为徐闻县**糖厂干部职工,他们之间是同事关系,平时因工作意见不合,经常吵架,存在矛盾纠纷。于2019年1月25曰王2时许,谭某某与吴某某在华丰糖厂制炼车间上班时,双方因工作意见不合再次发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谭某某用拳头打伤吴某某胸腹部等处,造成吴某某肋骨弓后段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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