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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58********,汉族,初中文化,昆明市**水泥厂退休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本市五华区****小区**栋单元门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吕某某发生纠纷,双方厮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殴打了被害人吕某某致其前肋骨折(经认定,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后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配合调查。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物证:木条一根;2.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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