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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7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90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号(**工地)**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 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本区**街道**号**工地**号楼,因工友王某某(另案处理)与梅某甲发生纠纷,上前踢了被害人梅某甲胸腹部一脚。经鉴定,被害人梅某甲外伤致左侧第7、8前肋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2020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和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梅某甲550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户籍资料、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谅解书、收条,归案经过及证人王某某、程某某、梅某乙、任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梅某甲的陈述,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书,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并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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