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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0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下午17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本村叶某某因屋前的土地赔偿款问题,在阳新县***镇**所院内发生纠纷后引发肢体冲突,谭某某用右拳头殴打了叶某某的左腋下部位,将叶某某打伤。经阳新县第三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25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被阳新县公安局韦源口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被害人叶某某达成了赔偿8万元的协议,并已全部支付,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该案系邻里纠纷引起,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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