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19〕90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宅急送快递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组**栋**单元**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8月13日至8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3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被害人段某某因一只鸡的归属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段某某用手打了谭某某一个耳光,谭某某用右拳打了段某某的脸部,段某某被谭某某打翻在地,嘴部出血。后谭某某的母亲谢某某与段某某又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谭某某用手戳进段某某的嘴巴,段某某顺势咬住,谭某某用力将手指往外拖,导致段某某上方的牙齿被拖落,后几人被周围的群众劝开。段某某报警,谭某某被民警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
经冷水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段某某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的特征,其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7年2月28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段某某达成和解,谭某某赔偿段某某26800元,段某某放弃追究谭某某的刑事责任。
2019年7月4日,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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