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茶陵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界首镇**村丫吉塘,现住湖南省安仁县**镇**栋,非××代表、非××委员、非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安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安仁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安仁县**镇**市场的一家麻将馆里打麻将,因认为同桌打麻将的被害人伍某某嘲讽其没钱还打麻将,与伍某某发生口角。伍某某见谭某某用手指着自己骂人,遂打了一下谭某某的手,谭某某便反手就打了伍某某一耳光。伍某某遂用一只手抓住谭某某的头发,另一只手抓住谭某某的脖子,并用脚踢打谭某某。谭某某则用手扯住伍某某的头发将其头部压在麻将桌上。后围观群众将两人拉开。经鉴定,被害人伍某某环枢关节半脱位,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主动到安仁县公安局安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已与被害人伍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并一次性赔偿损失费36000元,取得了伍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出院记录、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郴永乐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2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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