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8********,汉族,高中文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系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1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仁,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于2020年6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22时许,被害人龙某某驾车经过本县梅城镇晨光路时差点撞到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女友方某某,谭某某与龙某某发生冲突并打了龙某某脸上两拳。离开后,谭某某得知有人开车跟着来接其女友的车,便回到晨光路找到龙某某,双方再次发生冲突,谭某某打了龙某某一拳。之后,“潘钰龙”、“赤脚”、“三伢几”(三人身份不详)从人群中冲出对着龙某某进行殴打。经安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龙某某因外伤致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二级,面部多处软组织挫擦伤,构成轻微伤。
2019年3月30日,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共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人民币8.4万,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于2019年3月30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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