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
洞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02月28日下午5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在洞口县**乡**村路段马路边因土地问题引发纠纷相互辱骂,双方争执过程中,林某某称谭某某将其推到,其倒地时致右手腕受伤。2018年03月12日,经邵阳市雪峰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01月14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前往洞口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谭某某未如实供述自身罪行,拒不交代自身犯罪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洞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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