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刑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92年12月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资兴市,户籍地所在地资兴市**乡**村**组,现住资兴市**街道**社区**11栋2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晚8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及其女友在资兴市**余某某(另案处理)家里吃过晚饭后,余某某准备开车送谭某某及其女友回家,因余某某的车子被被害人龙某某的面包车挡住,于是谭某某下车挪动了一下旁边的摩托车,挪车的过程中,不小心将摩托车弄倒,于是被害人龙某某过来与谭某某、余某某发生争吵,之后龙某某从其车内拿出一根甩棍,击打了谭某某头部一棍,余某某见谭某某被打后,立马上前将龙某某扑倒在地上,谭某某从龙某某手中夺过甩棍击打了龙某某头部一棍,致被害人龙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龙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及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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