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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邵阳市双清区,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社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1日9时许,**路**所家属楼的保安谭某某,因外来车辆停车的问题与徐某某发生矛盾,随后双方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谭某某使力将徐某某推倒,致徐某某后腰撞到空调架的尖角上,经法医鉴定徐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2日,谭某某赔偿了徐某某11000元,获得了徐某某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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