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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曾用名谭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9********,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孝感城区**里****长,住孝感市孝南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1日凌晨1时许,谭某某在孝感城区**里**内与投资人、店长及**马某某等人商议酒馆经营事宜、聚餐宵夜。期间,负责酒馆夜晚值守员工杨某某,以要关闭大门并休息等理由,催促谭某某等人离开。凌晨2时50分左右,谭某某等人喊醒杨某某,要求其打开酒馆大门,准备陆续离开。杨某某开门后对上述人员深夜离店行为发牢骚,谭某某随即争辩并与杨某某在酒馆门前路段发生扭打,随后马某某上前帮助谭某某,杨某某为摆脱向酒馆大门方向跑离,奔跑中滑倒在地,谭某某与马某某追上前,马某某向杨某某背部蹬踏二脚,谭某某挥拳向杨某某脸部猛击数下,致杨某某左侧眼眶外侧壁及下壁骨折。经鉴定,杨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8月17日,谭某某赔偿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杨某某于同日出具书面谅解。次日,双方在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三里棚派出所主持下签署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和解协议书》、被害人杨某某书写《收条》、《谅解书》及谭某某个人身份信息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陈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6.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提取制作案发现场视频监控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系同事间普通纠纷所引发,涉案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同时谭某某具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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