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57********,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4时许,艾某某因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误将其放在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泵浆机当作废品卖了,艾某某在冷水滩区珍珠北路环保花园小区拦住谭某某的车子不让其走,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在争吵中,谭某某拿出手机对着艾某某照相,艾某某就用手拍了谭某某的手机一下,双方因此拉扯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谭某某用拳头打了艾某某的胸部,经司法鉴定,艾某某的胸部左侧第4-6前肋骨,构成轻伤二级。
谭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经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刑事和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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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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