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公诉刑不诉〔2018〕13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号**号,现住兴义市**路**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25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9日经本院审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2017年12月30日释放,由兴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2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8年2月27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2018年6月2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4月10日、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6月26日、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9月10日)。
兴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22日凌晨1 时30分,受害人胡某某在兴义市幸福路英皇KTV酒吧门口因琐事与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发生口角后导致双方抓打,后潘某某的朋友吴某某、潘某某、魏某某、何某甲、杨某某、刘某甲、阮某某、何某乙、王某甲、卢某某、谭某某、王某乙、刘某乙一起对胡某某进行殴打,在打架的过程中吴某某持卡子刀将胡某某杀伤,导致胡某某全身多处受伤,后吴某某、潘某某、魏某某等人逃离现场。胡某某受伤后被送往黔西南州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兴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胡某某系锐器作用于胸腹部、腰背部、右大腿上段、左臀部致心脏破裂、小肠破裂引起失血性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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