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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茶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茶陵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7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晒稻草一事引发打架,期间谭某某推了刘某某一下,致使刘某某摔倒在地上造成左脚膝盖受伤。2020年09月03日经株洲犀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损伤致左髌骨粉碎性骨折伴韧带撕裂、筋膜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谭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0月1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谭某某主动赔偿刘某某23000元人民币,并取得了刘某某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材料、投案接待笔录、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户籍信息等书证;2.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谭某某推倒刘某某,致刘某某损伤致左髌骨粉碎性骨折伴韧带撕裂、筋膜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双方系相互打架,被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事后谭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谭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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