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1********,汉族,中专文化,兰陵县**公司员工,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城**小区5号楼17楼。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2月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1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5日15时许,谭某某因婚姻纠纷,将其前夫田某甲在兰陵县开发区大官庄家中二楼电冰箱、电视机等物品砸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谭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谭某某所毁坏物品的所有权,田某乙、谭某某各执一词,无法判定;目前也无物价鉴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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