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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潮阳检诉刑不诉〔2019〕6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8********,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阳区**镇**街**号**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4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1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汕头市潮阳区**镇经营的“**”酒吧由于音响噪音影响到隔壁经营“**”厨房店的被害人张某某、冯某某夫妻。张某某、冯某某夫妻与谭某某经协商未果报警致双方矛盾。

2018年4月17日凌晨3时许,张某某在“**”厨房店中跟朋友陈某某及被害人王某某一起喝酒时谈起自己跟谭某某的矛盾,王某某表示自己跟谭某某很熟悉,可以帮忙和解,随后王某某便去隔壁“**”酒吧中将谭某某带到“**”厨房店中。但谭某某与张某某在和谈中因报警问题发生口角、吵架(经法医鉴定,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被在场人劝阻。谭某某回到“**”酒吧找了一支棒球棒和一支棒球型的汽车方向盘锁准备殴打张某某,在“**”酒吧门口被该酒吧员工林某某和王某某拦住并抢走汽车方向盘锁,谭某某见状便辱骂、埋怨王某某,然后手持棒球棒击打王某某的头部(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谭某某被林某某等人劝阻后手持棒球棒冲到“**”厨房店的大门外砸打已被张某某拉下锁好的拉闸门及店外的监控摄像头。张某某、冯某某夫妻在店内见状打电话报警,约过了几分钟,接报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处警,初步了解情况后让谭某某先离开现场,将张某某、冯某某夫妻带往派出所继续了解情况。至当天凌晨5时许,谭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粤BA****的蓝色小轿车撞倒“**”厨房店的拉闸门及不锈钢玻璃门,然后下车进入店内砸坏沙发及“老爷架”等物品,并将店内收银台的钱箱误当是监控设备的电脑主机拿走丢弃到海边。经物价部门估价认定,“**”厨房店被损坏物品价格为人民币3307元。案发后,谭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案发后谭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属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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