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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14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博罗县**镇**村委会**小学后面的山上未征得被害人的同意,砍伐了被害人黄某某荫香树6棵、桉树6棵、南阳楹树8棵、杂树6棵、荔枝树19棵、龙眼树1棵、竹子3墩、桉树3棵(价值人民币37210元);被害人蓝某甲竹子19墩(价值人民币2850元);被害人蓝某乙竹子10墩(价值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蓝某丙竹子45墩(价值人民币6750元);被害人聂某某竹子15墩(价值人民币2250元);被害人蓝某丁竹子12墩(价值人民币1200元);被害人蓝某戊11墩(价值人民币1100元);被害人钟某某竹子31墩(价值人民币4650元);被害人蓝某己竹子16墩(价值人民币2400元);被害人蓝某庚竹子20墩(价值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蓝某辛竹子14墩、桉树4棵、榄树3棵(价值人民币5040元);被害人蓝某壬竹子26墩、南阳楹树3棵(价值人民币4650元);被害人蓝某癸榄树2棵、竹子26墩、杉树1棵、茶叶树60棵(价值人民币11200元);被害人蓝某子荔枝树1棵(价值人民币3400元);被害人蓝某丑竹子8墩(价值人民币800元);被害人蓝某寅竹子5墩(价值人民币500元),被害人雷某某竹子8墩(价值人民币800元);被害人蓝某卯竹子5墩(价值人民币300元)。谭某某于2020年6月6日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等18人共计8915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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