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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91959********,土家族,高中文化,五峰**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五峰**茶叶有限责任公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3月23日补查重报,补查重报时认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本院于2019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五峰**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1997年4月成立,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为公司股东,自2015年起由谭某某全权负责公司事务。1999年,**公司在长乐坪镇月山村修建月山电站,输电线路途经渔洋关镇汉马池村、原千山村等地,对输电线路沿线被占用林地或土地,政府未明确下文进行征收,**公司按照相关标准于2001年完成对村民的补偿事宜。为保障月山电站输电线路的输电安全,**公司**谭某某在未征得渔洋关镇汉马池村部分村民许可的情况下,于2018年4月、2019年6月,**公司员工侯某某、张某某二人,先后二次对输电线路沿线炭山坡、朱家岭水渠上、大河坡、大梯岩、刘家园子处村民郭某某、阮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龚某某承包山的林木,以淋柴油、割树皮、淋农药的方式予以毁坏。经鉴定,被毁坏林木共239株,立木蓄积为24.6342立方米,其中杂木立木蓄积为23.119立方米,折合伐倒木材积13.2934立方米;杉木立木蓄积为1.5152立方米,折合伐倒木材积0.8713立方米。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基准日市场零售价格杂木357元每立方米,杉木642元每立方米,被毁坏林木价值达5305.12元人民币。案发后,经渔洋关镇汉马池村委会主持调解,**公司**谭某某主动赔偿村民郭某某、阮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龚某某被毁坏林木损失,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村民郭某某等五人表示不再追究**公司及谭某某个人的法律责任。认定上述事实和情节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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