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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敲诈勒索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市**乡**村**组,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园**栋**门**号。2008年6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31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410日因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41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4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李某某、谭某某,以可以为王某乙的朋友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在滨海新区塘沽**路海天洗浴客房内,多次对王某乙采取殴打、语言威胁等手段,逼迫王某乙给其办事经费,王某乙受到胁迫后,从家中取出10万元现金被迫交给王某甲、李某某、谭某某三人。数日后,李某某、谭某某再次在海天洗浴客房内对王某乙进行殴打、语言威胁,王某乙受胁迫后,从家中取出3万元现金交给李某某、谭某某。所有赃款被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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