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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刑不诉〔2019〕50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7********,毛南族,初中文化,**,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由本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桂M****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环江县水源镇沿着省道309线往洛阳镇方向行驶,于当天16时45分许,该车行驶至省道309线226Km+500m路段(即团结村下六屯附近路段)时,追尾碰撞对同向行驶由覃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导致覃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失控后又与对向行驶由卢某某驾驶的桂M****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卢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上述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覃某某、卢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约6万元,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约12万元,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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