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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8〕70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身份证号码432427********131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石门县**镇**巷居委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4月16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一次,自2018年6月25日至7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2日11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自右侧向路外倒车驶入公路时,与被害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胡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石门县交警大队出具的责任事故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谭某某主动投案,并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先行赔付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7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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