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奎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2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潍坊市奎文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址为潍坊市奎文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持“C1D”证酒后驾驶鲁A*****号小型越野车与李某某持“B2D”证驾驶的鲁V*****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路与**街路口发生轻微刮蹭。经鉴定,谭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6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5.69mg/100ml,虽发生轻微刮蹭,但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自首并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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