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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岳麓区**栋**室,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长沙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由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龙赤卫,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以22208.88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一只鹦鹉幼鸟放在其位于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饲养。2019年12月6日,长沙市森林公安局侦查员依法从谭某某家中将该鹦鹉予以扣押。后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公安机关从谭某某处扣押的疑似鹦鹉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ARA属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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