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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滥伐林木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2020年6月4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他人将自己栽种在郯城县**镇**村西生产路边的17株杨树采伐,折合立木蓄积13.21立方米。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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