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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巴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9********,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巴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期间,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谭某乙达成口头协议,谭某乙将一批顶柱、檩条转让给谭某某修房屋用,后谭某乙扩建猪圈栏时再到谭某某山林中砍木材,林木采伐许可证由谭某某办理。2020年1月间,谭某乙让谭某某尽早将林木采伐许可证办好,用于谭某乙砍伐木材,因处于疫情期间,谭某某申请但未成功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同年2月间,谭某乙因急需用木材,谭某乙雇请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某在“神堡湾”(小地名)处山林采伐地径10CM—28CM的松树40株,并将采伐的松树制成2.2M—4.6M*6CM—22CM的原木132件(计木材材积5.4038m³)备用于扩建猪栏;同月,谭某某因其妻子长期处于病重,预制作一副棺木,谭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在“神堡湾”、“大树林”(小地名)处山林中采伐地径20CM—32CM的杉树10株,并制成2.2M*14CM—24CM的杉原木29件(计木材材积1.9403m³),运回家中存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谭某某的身份信息、巴东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赃物去向说明等书证;2.证人谭某乙、谭某丁、谭某丙、李某某的证言;3.蓄积计算说明;4.现场勘验笔录、检尺笔录、现场辨认笔录;5.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案发后谭某某主动到案,系自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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