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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犯交通肇事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刑检刑不诉〔2018〕5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86********,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 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住开福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0月2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4日21时02分,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牌照为赣******小型普通客车,沿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枫溪派出所前路段时,遇徐某某在该路段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客车右前部碰撞徐某某,徐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8月26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徐某某系头部遭受外界暴力,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芦淞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徐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事实,并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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