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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刑二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281988********,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6月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明知其销售肉毒素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微信联系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假药肉毒素加价销售,其通过微信聊天、快递发货从李某某处代理销售肉毒素,使用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收取和支付货款,并通过上线向下线直接发货销售肉毒素,经查2018年4月以来多次从李某某处代理销售肉毒素127支,并通过本人使用的微信向李某某使用的微信支付肉毒素货款4万余元。

经审查,因法律政策发生变化,本院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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