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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岸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2019年7月1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6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5日、2020年5月9日将该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6月11日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6日、2020年7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期限15日。

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串通武汉市**有限公司员工熊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3年3月,在武汉市江岸区**城小区**栋**楼“**菜”餐饮店内,采取下调用于用气表数据,将下调的用气量按市场价与对方平分的方式,实施盗窃行为,涉案金额人民币502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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