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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盗窃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3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9193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号。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14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多次至丹阳市延陵镇行宫村上海如海超市内盗窃劲酒、开心果和莲子等物品。经鉴定,被盗劲酒和开心果价值人民币1330元。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作案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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