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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1251976********,汉族,小学文化;住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未对其批准逮捕,2019年2月1日大关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02月27日,本院为其办理继续取保候审并交由大关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无。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2月0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已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8时许,被害人马某某驾驶一辆货车因违规停车,被大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告知要依法将该车暂扣,并叫马某某将车停放于翠华镇三和物流公司院坝内。当日中午时分,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自己的轻型货车进入三和物流院坝内发现马某某所停放的货车油箱内有油,且油箱旁的工具箱内还有扳手、挖机配件等物品,于是便动起了盗窃的念头,随即回到家中,将一个蓝色油桶及一根皮管放进轻型货车的货箱内,再次驾车到三和物流院坝内,并将其车辆停放在马某某的货车旁边,把油桶从车上放倒在地对马某某货车油箱内柴油实施了盗窃,同时,还将马某某货车内的工具箱打开,将工具箱内的扳手、挖机配件等物品一并盗走。谭某某盗窃的柴油及工具箱内物品经物价部门估价,总价为1612.00元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谭某某具有自首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加之之前无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对被扣押的谭某某的五陵牌轻型货车1辆及随案移送的该车车钥匙2把,返还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对扣押的作案工具蓝色罐形油桶2个,水管3根,由侦查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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