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4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秦某某,云南顺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将该案退回沧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沧源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再次将该案退回沧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沧源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0日晚,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派出所民警在辖区的**村**路口开展查缉。次日00时45分,查缉民警看到两辆摩托车向查缉点驶来,民警正准备将两辆摩托车拦停检查时,前面驾驶摩托车的李某某弃车准备逃跑,后被抓获。后面驾驶摩托车之人将摩托车掉头逃窜。经对李某某审讯,其供述了伙同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到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组陈某某家院子盗窃一辆红色摩托车的事实。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13时许在其家中被抓获。经沧源县发展和改革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某被盗摩托车的价格为3843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