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177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2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号。因伪造证件,于2018年5月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东城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罚,听取了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天坛公园长廊内盗窃被害人孙某某放置在长廊座位上的华为牌Mate30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05元。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经民警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