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94********,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屏山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屏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谭某某在屏山县屏山镇逸点网吧担任网管员期间,利用收银员身份为上网顾客扣减充值,窃取网吧每日营业额及吧台饮料等,涉案金额约3000余元。案发后,谭某某已退赔网吧相关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屏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 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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