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4********,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岳池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2时许,谭某某在岳池县九龙镇翔凤大道东湖观澜工地大门口路边处,趁被害人刘某某未取走电瓶车钥匙之机,将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新日牌两轮电瓶车盗走。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电瓶车价格为人民币302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池到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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