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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250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杭州**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路**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宣城市宣州区双羊路与九同路交叉口处窃取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地的一辆红色“酷猫”牌电动自行车。经宣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2520元。

2020年1月4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将被盗电瓶车返还被害人,另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宣城市宣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的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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