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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盗窃案)_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公诉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31992********,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凤凰县,住浙江省文成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本县玉壶镇裕山村蒋某某(系谭某某的继爷爷)家中居住时,将蒋某某二楼卧室窗帘内的2550欧元(折合人民币19400余元)盗走,并放了道具欧元在原处。2019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主动退还被害人蒋某某2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蒋某某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主动到文成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道具欧元51张;

2.书证:户籍证明、接收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中国银行外汇牌价、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宽处罚情节:1.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2.盗窃亲属财物,且案发后将钱款退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减轻了社会危害后果;3.系初犯、偶犯,且有悔罪表现;4.自愿认罪认罚;5.无其他从重情节,也没有其他犯罪嫌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涉案的道具欧元由文成县公安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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