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桑检刑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镇**村**组,现住永顺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
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24日14时许,刘某某报警称***乡***村**铁矿仓库里的电缆线被偷。经侦查,发现谭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认定本案犯罪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系盗窃未遂,且是否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无充分证据证实,同时**铁矿内其他被盗的电缆线,是否系谭某某直接实施盗窃的,也无充分证据证实,故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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