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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528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14时许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街道****工业区**栋楼下门前空地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台铃牌黑色两轮电动车盗走。经深圳市光明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03元。   

2020年6月24日14时许,公安机关于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社区***巷**号楼下抓获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随即将其传唤至**派出所。2020年6月28日涉案两轮电动车已追回,发还至被害人陈某某。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签订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2020年6月24日扣押农某某持有的涉案电动车一辆、电动车钥匙一串已于2020年6月28日发还至被害人陈某某。2020年6月24日扣押谭某某人民币980元(微信提取)已于2020年6月29日发还至农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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