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巴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94********,土家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住湖北省巴东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8时许,谭某某在巴东县**镇**门卫室拿快递时,将被害人刘某某以2226元价格购买的化妆品快递盗走。
2020年5月20日,谭某某到巴东县公安局信陵镇派出所主动投案。同日,谭某某将窃得的化妆品全部退还给被害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账单、物流详情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巴东县公安局信陵镇派出所制作的勘验笔录、指认笔录;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6.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全部、主动退赃,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