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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桐梓县**街道**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早上6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乘坐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号牌为贵CU****的出租车时,将李某某放在车辆副驾驶座位上的一部深蓝色华为手机盗走,藏匿于桐梓县**街道**单元**号家中。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446元。该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被害人自愿谅解谭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认罪悔罪、初犯、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8条、第290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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