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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足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200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2002********,汉族,高中文化学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2日1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重庆市大足区**街道**中学男生公寓**宿舍内盗窃了被害人彭某某放置在床上的一部白色Iphone12手机,并于次日以4700元的价格卖到了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街**号“**回收”店内。经鉴定,该手机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191元。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被盗手机串号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辨认等笔录;

6.价格鉴定意见;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以及系初犯、偶犯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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