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788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至台州市椒江区康平路高园网咖休息时,路过58号机位见被害人蔡某某已经熟睡,便趁机将其放在该座位桌上的1部华为荣耀9X手机窃走,并迅速离开网咖。
2020年10月25日11时30分许,谭某某在椒江区市民广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从其身上查扣所盗的手机,已经返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被盗手机返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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