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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公刑不诉〔2020〕Z3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2019年12月17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文辉,系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州市番禺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提起公诉认定:2019年3月9日早上,谭某某去到本区大石街诜村村公园北街2巷10号A204房,入内盗去华为牌荣耀8X手机2台(价值2060元人民币)以及扫码机等物品。

在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因证据发生变化,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2020年6月9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因证据发生变化而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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