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刑不诉〔2022〕30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80********,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区,住阿克苏市**幼儿园对面,因涉嫌刑事处罚刑事处罚,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9月9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8月30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阿克苏市**超市内购物出来,走到该超市旁边**院子大门口时,看到受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车号为新BC****的箱式货车车窗未摇上,谭某某便将放置在该车副驾驶座位的一部小米手机和一部智能YUFLY手机手机盗走。第二日将盗窃的两部手机以240元价格转卖给阿克苏**路**手机店店主马某某(另案处理)。被盗的两部手机现已追回,后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被盗两部手机价值分别为小米手机2170元,智能YUFLY手机1730元,共计39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谭某某有盗窃前科,但未构成累犯,但鉴于盗窃数额较小,被盗物品全部追回并发还失主,且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谭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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