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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90261995********,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农民,现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镇**村委会**村。2015年3月9日因代销赃物被白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由白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红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由白沙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白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梁某某家喝酒时提议去盗窃白沙县邦溪镇邦溪九队草头沙场的闲置电缆线,梁某某表示同意后,二人便骑车来到该沙场将电缆线盗走并将电缆线去皮剩铜芯后卖给了收购废品的宁某某,得款人民币3000元。谭某某、梁某某各分得人民币1500元。同日,白沙县公安局从宁某某处扣押了该电缆铜芯,并于2020年7月1日发还被害人。

2020年2月27日,梁某某被传唤至邦溪派出所接受调查;同年5月27日谭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谭某某、梁某某主动向白沙县公安局邦溪派出所上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000元,并于同年8月6日取得被害人陈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白沙县公安局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由该局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王  琴

书  记  员:谭瑶瑶

2020年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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