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现租住在涟源市**小区**栋**单元**房。曾因犯盗窃罪,2015年8月26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0月12日向邵东县看守所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3月2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年8月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16日13市30分许,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伙同刘某甲(已判决)伺机进行扒窃,在娄底市娄星区希望大厦的公交车站台处搭乘由北往南行驶的18路公交车。当公交车行驶至娄底市娄星区区妇幼保健医院对面时,刘某甲动手对坐在前排的李某某实施扒窃,谭某某在旁边负责望风,邻座的学生刘某乙发现刘某甲正在实施扒窃行为时,及时予以制止,在刘某甲将受害人李某某的2100元钱的现金扒窃得手后,刘某乙当即见义勇为,站起来告诉李某某说,刘某甲扒窃了钱财,恼怒的刘某甲当即打了刘某乙一耳光,刘某乙被打后与刘某甲扭打在一起,李某某迅速通知公交车司机停车,公交车司机与李某某一起协助刘某乙将刘某甲抓获,在刘某甲被群众控制后,谭某某迅速爬车窗逃离了现场,事后刘某甲被赶到现场的110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认定谭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