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一部刑不诉〔2020〕31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129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嘉善县**街道**新村**号(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9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日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至嘉善县**街道**大道**号店门口处,窃得被害人陆某某放在该处的小铁板12块,价值96元。
2、2020年9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至嘉善县**街道**大道**号店门口处,窃得被害人陆某某放在该处的大铁板1块,价值105元。
3、2020年9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至嘉善县**街道**大道**号店门口处,窃得被害人陆某某放在该处的大铁板1块,价值105元。
4、2020年9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至嘉善县**街道里泽大道294号店面处,准备再次盗窃被害人陆某某放在该处的铁板时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某某、被害人陆某某
的陈述、证据保全决定书、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监控、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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