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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窝藏毒赃案)_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公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 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界首镇界市**号,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栋**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29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0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毒赃罪,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宁剑锋范双云,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窝藏毒赃罪,于2019年9月3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1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同案人杨某甲、杨某乙兄弟通过贩毒以及敲诈勒索吸贩毒人员,形成一个“以毒养黑,以黑护毒”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积累了巨额的犯罪所得,并将犯罪所得用于购买房产及豪车。杨某甲还用毒资开设了豪杰线厂,将豪杰线厂作为贩毒活动的据点,将毒资交给谭某某予以保管。谭某某明知款项是杨某甲等人贩卖毒品违法所得,仍帮助其保管毒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难以排除合理怀疑,不足以认定谭某某构成窝藏毒赃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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